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之间存在空白地带和规定冲突,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衔接困境。从两种诉讼程序的共通性与差异性入手,理顺两者间的逻辑关系,在合法、效率、经济以及比例原则下探索其科学化、体系化、精准化的衔接路径,遵循“一主两辅三阶段”的衔接路径,将衔接程序划分为案件发现阶段、磋商阶段和诉讼阶段三个环节进行细化,最终实现两种诉讼间的有效衔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健全我国的生态环境司法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