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围绕量刑从宽展开协商最为核心,宣示了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制度之确立。当前,检察机关绝对主导(家长)模式、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确认核准)模式、诉讼合作模式、交涉性模式、放弃审判(确认式庭审)模式、权利模式之论争,既反映理论上的共识不足、实际效果欠佳等结构性缺陷,也显示推动有效协商模式之整体进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应当设置一套严格的有效协商指标,遵循诉讼合作等理念,形塑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机制。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地位与控辩协商之间的共存是首要问题,应当从诉讼结构的优化与转型上予以完善。为了强化量刑协商的操作性,应当建构独立的诉讼程序与之配套,夯实有效协商的程序保障。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