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的争议和对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欺诈的不同见解,存在对知假买假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是否属于过度保护的争议。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就不对知假买假者进行保护,并否认其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知假买假者本身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并且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只需要考察经营者单方面的行为。虽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知假买假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不合理的情况,但那只是由于经营者单方面的行为导致的不合理。而当经营者的行为确构成欺诈时,对知假买假者适用第五十五条不是一种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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