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战略,而生态宜居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将乡村振兴政策纳入法治轨道,需要采用规范分析法阐述生态宜居。从法学角度来说,生态宜居是指在农村居住的人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居住,并享受利用优美环境的权利。在环境法治实施中,生态宜居应当被归为生态利益,纳入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应当以环境人格权为理论基础,在环境人格法律化过程中明确其主体、内容;通过扩大民法基本原则内涵、具体民事制度的“生态化”等方法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