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未满足市场化特别主体地位要求以及具体治理规则与机制缺失的情况。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需要借鉴营利法人的组织形式搭建组织框架,参考企业形式,确立股份化的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设置两类持股主体的股权结构安排并赋予集体股同意权的决议机制设计,在不改变制度基础、保证集体资产保障职能的同时,将以集体资产为主的集体经济融入一般市场经济中,减少异化,激发集体经济的市场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