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案例,由于立法缺失,存在适用案由不一、引入态度摇摆、适用路径差异大等问题。商业判断规则并非完全阻断法院审查,而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法院对董事决策进行审查。我国《公司法》修订之际,应当将商业判断规则明确引入立法,使之成为独立于司法谦抑性原则的一项制度。在具体审查步骤上,应将其限定在与董事义务或董事责任相关的纠纷中,先审查董事决策程序,程序违法时则可对决策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实质审查。在与董事义务判断的衔接上,可以根据公司治理良好或欠佳的具体情况,在主观过错要件上采取或宽松或严苛的审查标准,使之在董事义务的判断上发挥相对客观、动态的弹性作用,为董事提供不同程度的免责。举证责任上,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初步举证后,再由董事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 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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