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出台终结了原"外资三法"框架下内外资企业组织法的"双轨制"模式,并轨的难题直接指向其与公司企业法的衔接与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公司企业法之间立法定位和职能的区分构筑了两法功能关联和制度链接的理念和方法,立法技术及其解释上具体表现为普遍性规则与附加规则、宏观规制与微观行为细化、原则测试与实质认定的衔接与协调。公司企业法作为专门的商事组织法应当是主动承接外商投资政策变革的制度载体,我们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协议控制问题、解散和清算的特别规定四项重点内容为例对两法的衔接与协调做出示范性分析,而衔接与协调的更多深层次问题也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