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专利无效案件以及后续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现有技术证据的证明标准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互联网公开的证据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页、视频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视频的网站资质,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网站的信息修改规则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各方提交的证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对该互联网公开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证明力作出正确判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YouTube视频证据,如果其已经履行了完善的公证认证手续,且其能够证明该视频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仅笼统地声称该视频存在修改的可能性,而未提供有说服力的反证,则应当认定该YouTube视频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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