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保障商业秘密权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立法规定过于笼统,不能科学揭示出不同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在侵害同一商业秘密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异,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英、美、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体系较为完善,我国应当积极吸收和借鉴其有益部分为我所用,确立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合理标准,重构商业秘密刑事实体法体系与程序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