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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管理工作中有关“偷书管理”问题的法律思考
作者:孙曼曼
来源:
图书馆论坛
, 2010, (02): 139-142.
盗窃行为认定
罚款设定
侵犯名誉权
侵犯隐私权 theft identified
fine set
violations of reputation right
invasion of privacy
摘要
对盗窃行为认定和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高校对学生享有自主管理权,但不得逾越法律自主创设罚款处分;公告"偷书"学生名单,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可在易生危害的阅览室安装摄像头,但必须注意透明化原则。
单位
西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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