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存在定义不清、范围不明的问题,而且尚未确立一套普遍适用的审查标准,造成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土地征收争议频发。在界定征收公益的过程中,既要明确其区别于一般公益的"加重公益"地位,也要把握其随时代发展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应当尽快确立对于征收公益的审查标准。当前司法机关的审查模式流于形式,且其对行政机关的审查与监督存在极限。可分析美、德、法等国对征收公益的审查模式,借鉴其由权力机关进行公益评断的模式,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对征收公益进行审查,以期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有序进行。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