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修改了同药品价格监管相关的部分规范,但并未纾解药价法律监管业已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国药品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备、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尚不健全、药品价格的市场监管相对乏力,连同药品价格的权力寻租仍然存在。新《药品管理法》贯彻约束与激励相容的监管模式,不仅体现了社会本位、适度干预和依法监管的法治原则,更指出通过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持续优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强药品流通市场行政监管和压缩药品价格权力寻租,开启《药品管理法》修订背景下我国药品价格法律监管的未来路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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