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反腐败刑事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实体法方面看 ,该公约对诸多行为的犯罪化态度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很不一致 ;从程序法以及证据方面 ,该公约提出的诸多要求 ,需要我国现行法律积极回应 ;从反腐败国际合作看 ,如何加强国际合作 ,创造稳定的国际合作机制 ,对于我国今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公约所建立的诸多机制 ,为我国积极预防和遏制腐败犯罪提供了很大的机遇 ,同时也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制提出了挑战。如何根据我国实际与该公约的规定相衔接 ,是我国目前需要认真解决的一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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