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河南省环境群体性事件发展形势严峻,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具有参与人数规模大,目标明确性,利益多样、矛盾复杂性,地域集中性,可预见性,危害后果严重、具有反复性等特点。诱发机制主要有环境形势尖锐、公民环境权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环境利益诉求机制失灵、地方政府片面的政绩观等原因。本文通过分析对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控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从风险预警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公众参与机制、风险转移配套制度、责任惩治机制探讨法治治理对策,以期能够有效预防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将之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进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促进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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