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确立,但实践中,出现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不愿意提起诉讼、原告获取证据难、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等局面。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后顾之忧,须提高原告的参讼积极性,并解决原告败诉费用承担法律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国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提出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并指出对现有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完善是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最佳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