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人是否基于与行贿人的合意控制银行卡账户并支配即占有卡内资金,是认定收受银行卡受贿罪既未遂的具体标准。其内在逻辑是,银行卡账户为持卡人所支配、控制,银行卡内资金——严格地讲不是存款,由持卡人在银行(辅助占有人)的服务下支配、控制,即占有。“存款占有”术语是可以约定俗称,但是需要与物权法体系和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与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进行协调。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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