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罚款和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执法手段。行政罚款具有一般威慑和特别威慑的效果,同样具有强制的目的和功能,可以适用于不履行具体行政义务的情形,也可以采用按日计罚的数额计算方式。目的、功能、适用对象和按日计罚等,都不是罚款和执行罚的本质区别。行政执行罚的根本特质在于其"告诫—决定—执行"的规范结构。"告诫"是产生强制效果的根源,而"决定"和"执行"仅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才需作出。"告诫—决定—执行"的规范结构决定了行政执行罚是强制执行手段而非行政处罚,它只能适用于不履行具体义务的情形,并且可以反复适用。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执行罚规定过于简略,应当对执行罚的告知、决定、执行和反复适用等内容进行完善,同时为执行罚冠以特殊名称,以解决识别困难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上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一种执行罚,但是相关规定仍有逻辑不统一之处。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