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最基本、也最需要全面了解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对适用范围作出的明确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本文围绕适用区域、适用行为、适用主体、不适用范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五个方面,提出一些问题,表述一些看法。笔者认为,在适用区域方面,不管买卖双方发生交易活动时在什么国家,也不管平台服务器地址或平台域名注册地在国内或国外,只要发生交易的平台或网站经营者的公司住所在国内,就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区域。在适用行为方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应该包括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也就是说,微商、广播电台和电视的购物频道开展的商务活动都应受到《电子商务法》调整。网络中的销售商品行为应该包括仅发布商品信息的企业网站(网页)的经营活动,网络中的提供服务行为应该包括网络基础服务、网络交易衍生性服务、网络交易支撑性服务、网络推广服务以及线下实体线上服务等。在不适用范围方面,应该不包括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方面的交易活动。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