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大于实质、负外部性明显、背离个人信息社会属性的缺陷等驱使否定论者试图弱化甚至摒弃知情同意规则,因此有必要打破上述质疑,重塑知情同意规则的正当性。知情同意规则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实质的必要途径,寄希望于风险防范功能孱弱的事后责任规则并不可取。知情同意规则的经济负外部性被夸大,其与数据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内在一致性应被充分认识。坚守和完善知情同意规则才是长远之计。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应与个人信息自决权解绑,其既不派生绝对权,也未背离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另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应细化告知义务以保证同意满足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