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宜采取类型化的思考方式把握二者之关系定位。针对侵犯个体私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除倚靠侵权法救济外,还可以适用包括人格权请求权、禁令请求权等在内的人格权编规范。然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已损害社会公益,这使个人信息保护突破其私权属性,呈现出社会和公共属性。保护模式也从“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私益保护演变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协同保护。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畅通,起诉事由应当“宽口径”;诉权主体顺位上,检察机关应位于引领位置;适格被告不限于经营者与服务提供者等私主体,还应当包括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等公主体;落实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等具体配套制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