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宪法上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源自苏联,并经历了"五四宪法"第78条和"八二宪法"第126条的发展。长久以来,中国法学界围绕"五四宪法"第78条与"八二宪法"第126条,展开了热烈的比较与争论,其实质在于如何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对"八二宪法"第126条的宪法解释表明,其涵义既不包括党、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不能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包括党、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是留下了一定缺漏。这暗合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现象,由此,需要从党政关系层面进一步反思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防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制度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推动宪法的修改,恢复"五四宪法"第78条的规定。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