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众,对每一个社会民众的心理来说,有着一个让人既爱又恨的复杂情节。这种以人格羞辱的方式实现对行为人之行为的否定,已逐渐淡出现代人们的视线,但不时地又会在某种公众场合偶尔地被遇见。它应否被采用?无论是出于人伦情理还是对其的法治思考,都会有一种追问。由此,文章从情、理、法三个层面对示众这一行为作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