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以下简称“NDCs”)是当前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核心概念。相较于《京都议定书》为附件一缔约方确立的强制量化减排义务而言,《巴黎协定》并未对NDCs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更未将其总体上设定为一项缔约方义务,而是采取了一种迂回的规范方式,即围绕与NDCs有关的部分事项尤其是程序事项为缔约方设置了相关义务,并通过《巴黎协定》下的条约规范细化以程序内容为主的相关义务,同时将以实体内容为主的相关义务的设定主要交由缔约方自主决定。上述相关义务在来源、内容、性质和约束力等方面均呈现出分化特征,体现了《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作为整体机制与各缔约方之间在权力分配上不同于京都模式的新形态。本文将这种新的权力分配和义务设定模式概括为NDCs的双重义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