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探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应定性为何种法律关系,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研究方法:演绎推理。研究结果:委托代理机制的政策意蕴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监管权分开,是对所有权的委托代理,而非行政权的委托代理。国家所有权属于民事权利,应遵循私法逻辑构建“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研究结论:民法中的委托与代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中,不宜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定性为民事委托或代理,而应引入信托理论,构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三方主体结构,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必须以公众受益为目的,形成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