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兜底权利"的存在的确有一定理论与实践依据,但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将逐步削弱。同时著作权法与传统民法存在一定差距,其适用自然权利理论的空间较小,"兜底权利"的存在也有悖著作权法定原则。比较法上虽然有在作者权利体系中持开放式立法的国家,但"开放式"立法与我国"兜底权利"的内涵有较大不同,直接利用"兜底条款"保持著作权法弹性的国家较少。同时"兜底权利"实践中导致法院怠于适用类型化权利规制侵权行为,滥用"兜底权利"的情况也有待解决。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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