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但基于该条文所处位置,其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对于合同僵局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有关继续性合同因重大事由解除的制度以及日本判例针对租赁合同形成的"信赖关系破裂法理",还可以考虑将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金钱债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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