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社会中频发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乘客与司机缠斗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车闹”事件,甚至出现因司乘纠纷导致车辆坠江的悲剧。此类事件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新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进入了大众的视野。立法者将危及公共安全的“车闹”行为明确犯罪化,对“车闹”行为人进行有效规制;而将“车闹”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主要是民意与立法意的双向互动、完善刑法分则的现实要求、和谐法治社会治理的需要与法治化进程的关键表现等。新罪名的出现将给现有的司法实践带来更具说服力的判断依据及对未来法治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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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伊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