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长流"不受律令里数限制,刑期不可预见,有终身不返之意,为常赦所不原。其放逐区域主要集中于剑南、黔中、岭南三道。作为死刑之减等,长流之具体施行程序较为严格,司法实践中大致遵循除名、发遣、安置等环节,其间又涉及决杖、程粮等问题。唐代长流刑之演进与适用,既是对传统"三流"制度的完善,更促进了死刑易科制度的发展,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宋元明清配役、充军等同类刑制之历史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