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矿业发达国家,正在开采的矿山由三种分别独立的基本权利构成:矿产的归属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权和实际开发的探采权,即"三权分立"。矿产物权属排他性支配权,不需行政许可;特许权和探掘权是政府依法管制的市场准入,要经严格许可;其以"三权分立"为基本框架构建整个矿业制度。在我国,是"三权"合一的"一权制"矿业制度,比如采矿许可证是矿的产权证、市场准入证和采矿企业批准书的"一证制"。"一权制"与"一证制"使矿业制度走入困境。应按"三权分立"模式重构我国矿业制度,制定以社会管制为核心的《矿业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