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事调查结论不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得这一行政救济制度丧失了对于海事调查结论缺陷的纠正功能。在此背景下,需要结合海事调查实践,运用行政救济制度理论,并参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完善现行海事调查结论缺陷防范与纠正机制、创设新的机制并保证其运行,以保障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海事调查的功效。海事调查结论缺陷防范机制包括专家论证、科学运用证据和准听证,海事调查结论缺陷纠正机制包括行政复核、信访处理和重新调查。这种机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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