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一种直接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及特征的信息,具有专属性、稳定性以及关联性等特点。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兼具财产权与隐私权的双重属性,极易造成信息主体享有者与数据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为了衡平两者之间的利益,不仅需要数据利用者在确保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也需要从制度上构建一套以专门立法模式为主的,多元化保障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