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冷战结束后,美国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频繁运用二级制裁,通过国内立法扩大其域外管辖,限制第三国的企业或个人与制裁目标方的经济交往。二级制裁违反国际通行的管辖原则,不尊重联合国的相关决议,具有明显的不合法性。美国的二级制裁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丰富,业已对众多国际经济交往主体造成危害,对此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先后制定法案,予以因应。当前,美国的二级制裁实施主体更加多元,打击手段更为精密,对中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中国应当在国家和企业或个人层面及时防御,以尽可能地消除不利影响。
-
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