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关系到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罪的范围等,从而关系到如何在刑法层面能够平衡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大数据时代下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充分利用与有序流通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一直存在个人法益主张与超个人法益主张之间的争议。刑法作为公法,是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下,实现规制风险的规范的目的,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超个人法益,而是个人法益观中的公法法益观——个人信息受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