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犯罪结构较以往已发生很大变化,轻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在成年人轻罪案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完善我国轻罪治理体系的一个可行性措施。成年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具有现实需要,已有的相对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短期自由刑等轻罪治理措施存在各自的局限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补充完善现有的轻罪治理体系。成年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具有理论基础,既契合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又契合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还契合了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在成年人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构建上,案件适用范围应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程序启动上尽可能给予行为人主导权;考察条件的设置应着眼于有效矫治行为人与修复社会关系,并结合具体案件类型;考验期应界定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督考察可以由检察机关或第三方主体进行,并应引入听证程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