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特免权被广泛接受。由于特免权成文规则的缺失,在当事人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特免权规则。各国特免权制度存在较大冲突,仲裁庭需要依据冲突法方法确定特免权规则或者寻求普遍接受的实体规则。国际投资仲裁实践逐渐发展出一系列特免权规则。我国法律未能在原则上确立特免权制度,不过,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我国仲裁界需要主动接受并运用特免权规则,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