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款明确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移送至刑事侦查机关,移送标准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侦查机关初查后决定立案的标准则是"合理根据"标准。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由于权力渊源不同和证明标准不同,言词证据应由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实物证据则需对收集、保管、应用进行审查。刑事诉讼阶段,如果证明对象是程序性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以公职人员身份出庭。如果证明对象是实体性问题,则行政执法人员的地位与证人类似。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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