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患者“临终决定权”以生前预嘱为载体作出明确规定,使患者的临终选择权有了法治保障,并成为全国首个通过立法层面推动和实施生前预嘱制度的地区。在国家层面尚未立法的情况下,未进行生前预嘱专门立法的地区,患者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安宁疗护等措施,通过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生前预嘱,订立生前预嘱+公证,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订立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养老服务协议中设置生前预嘱条款等多种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生前预嘱意愿。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