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之一,但未明确权利人选择何种救济方式的期限。学界有基于失权规则认为应适用解除权的法定期限,也有基于该权利属债权请求权而主张适用诉讼时效等,但却忽略了此时权利人救济方式选择权的特殊性。基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考虑,可参照"减损规则"的法理,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救济方式进行选择的,一旦合理期经过,将发生权利减损的后果,由对方给出一个选择的期限,权利人须在此期限内决定选择,否则选择权利将转移至违约方,以此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选择权,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