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敦煌毁林事件”为检验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提供了良好例证。在“私权说”视野下,该案不存在国家所有权侵害,无涉所有者职责履行,相关资源利用活动不受国家所有权约束,案涉森林破坏活动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其制度症结在于“放权”不足。但在“公权说”看来,该案实为典型的国家所有权受害事件,存在所有者职责履行不当、国有资源利用权行使缺乏规范等问题,应当追究公法性质的财产责任,其制度症结在于监管不力,需要通过细密的责任规则和问责机制予以补充。通过对该事件相关问题的分析,“公权说”与“私权说”的差异及前者的优越之处一目了然。无论是从理论逻辑还是从制度实效来看,资源国家所有权都应当解释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