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标准

作者:赵拥军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14): 11-13.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14.004

摘要

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在原则上将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作整体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实施组织行为就认定,但也无需等到考试作弊行为实施完毕,进而实现作弊目的为必要。只要组织到作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可,故应以考试正式开始作为既遂标准认定的基本时间维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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