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关于无效法律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原因判定等问题认定始终都是一个热议论题。法律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保护经济行为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作用,而曾经被全面否定的无效法律行为,随着现代社会形态的变化和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研究价值的矛盾现象,某些传统上认为始终无效、确定无效的无效法律行为也可以通过一些缓和的制度,来完成修正和转换,并使其发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正面积极的作用。本文针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司法实践的现状的调查研究,本着改善和解决无效法律行为弊端的目的,对构建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制度提出了一些浅显的构想和具体实施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