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所确立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这一制度与担保物权实体法规则紧密相关,实体法上在事后折价、拍卖、变卖等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中,基于合意的事后折价无须借助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来达成。但作为独立非讼程序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并非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唯一程序路径:一方面,当担保物权合同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担保物权人可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债权人仍能将债务人与第三人类型的物上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变卖乃至根据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从而实现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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