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先承租权规则脱胎于我国法律实践,由《民法典》加以法定化,体现出对房屋租赁关系中弱势承租人的倾斜性保障。“同等条件”作为优先承租权的核心要件,“条件”列举的不周延及“同等”的衡量标准不一造成了解释与适用的分歧。“同等条件”应以租金、租赁期限绝对一致为首要判断标准,考察付款方式和期限的相对一致性,结合人身信赖基础考察其他非核心要件,以相对同等标准综合确定,藉由“同等条件”的厘清,对优先承租权规则内涵、制度调适等问题进行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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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青年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