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体制性品格的基础上,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性,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对原《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正,农地承包体系、流转体系和权利体系均得以重新构建。为了保障新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衔接以及新法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应妥善处理"四荒"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换证问题,科学认定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关系。在新增制度实施方面,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自动延长的规则,认可依法登记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统一承包地和"四荒"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方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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