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2006年公司法》的制订及其规则,对于我国新一轮《公司法》修订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公司类型改革,应当与国际接轨,建立以股份公司为主的公司类型制度,并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联合国贸法委有限责任组织相衔接。应当厘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协议之间的关系,关注股东合意所呈现的不同层次,完善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技术规则。认缴制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极大争议。资本制度的改革应当在澄清一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引入授权股份制及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董事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应当明确董事和股东、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把握董事义务的双层结构,丰富董事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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