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实现实质正义的角度来看,国家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进行维权援助具有正当性;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历程来看,国家对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具有必要性。就援助机构设置而言,应在省级维权援助中心建立独立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就援助对象而言,应以从事对外贸易或海外投资的省内企业为主;就援助方式而言,包括知识产权维权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援助措施,前者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调查评估、预警防范和知识产权保险,后者包括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和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