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使用者权"和"权利限制"理论框架下解释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性基础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之处。解读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性基础,应依靠宪法中基本权利限制依据并尊重部门法中已有的法秩序。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依据、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及其法定种类,能够证明"公共利益"与"其他公民宪法性权利"是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性基础。据此,建议将"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调整为法定许可,"商业性目的"应被纳入"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根据比例原则,商业/非商业使用判断二分法只适用以"公共利益"为宪法性基础的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应以维护权利人使用作品所得收益为适用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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