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担保物的税款顺位

作者:王长军; 李志刚; 葛洪涛; 王赫; 肖建国; 刘生亮; 徐同远; 陆晓燕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9): 104-111.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9.022

摘要

<正>分歧观点与规范依据王长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抵押的土地、房屋,因本次拍卖,被执行人应担的税款是否优先于拍卖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李志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该条的规定,因拍卖担保物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