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组团社违约归责现有“过错责任原则说”“严格责任原则说”“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说”三种解释,但每种解释均有其不足之处。实际上,现行规范为组团社违约归责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体系。但组团社违约归责的规范设置时,立法者未意识到包价旅游合同作为类型结合混合合同的特征,进而遗漏了其类型结合混合合同适法规则之“结合说”所需的转介规范,导致违反餐饮食品提供义务的归责仅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违反餐饮食品安全义务的归责以及非公共交通运输致人身行李损害赔偿的归责,仅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其结果均有悖于组团社应承担与服务提供者相当之责任的立法目的,故前述两条规范因文义过广存在隐藏的漏洞,需用附带类推的目的性限缩之方法填补。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