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个体层面来看,需要的满足及其满足程度往往构成了个体对其生活是否美好的评价依据,"供给—需要"和"善—需要"的双重关系从逻辑上规定了"需要"之于美好生活构建的重要性。然而,需要主观性和个体性特质可能引发需要的规范性问题,这一问题进一步影响着美好生活的现实构建。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视域中,"需要即人的本性"具有需要的规范性内涵,即"需要"是指向个体健全人格和普遍公共意志并蕴含意义原则的客观存在,它是客观必然性和普遍意义性的统一;劳动异化所带来的需要异化是其规范性流失的根源,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有机统一才能走出需要的规范性困境。新时期的美好生活构建,应直面当前社会个体需要的规范性困境的三种样态:通往怨恨的需要、作为妥协的需要和表现为欲望的需要。以此为依据,区分基本需要与"应得"需要以及在社会正义建设中实现需要本真性的回归,以公共参与和责任承担作为需要结构转型中的价值保障,构建理性消费文化以破解资本逻辑下需求异化的难题,这是实现美好生活构建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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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